Skip to content

一九八一年至二零二三年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*

一九八一年至二零二三年的年龄标准化死亡率*

年龄标准化死亡率* 由一九八一年的每一千标准人口计算的 6.0 人下降至二零二三年的 2.8 人

年龄标准化死亡率* 由一九八一年的每一千标准人口计算的 6.0 人下降至二零二三年的 2.8 人。
注:
数字是按指定期间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《生死登记条例》登记的死亡人数而编制。
自一九九六年起的统计数字,是根据以「居住人口」方法取代「广义时点」方法所得出的人口估计数字编制。
* 根据GPE Discussion Paper Series: No.31, EIP/GPE/EBD,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, 2001刊载的标准世界人口而编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