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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九八一年至二零二三年的年齡標準化死亡率*
一九八一年至二零二三年的年齡標準化死亡率*
年齡標準化死亡率*
由一九八一年的每一千標準人口計算的 6.0 人下降至
二零二三年的 2.8
#
人
。
註:
數字是按指定期間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《生死登記條例》登記的死亡人數而編製。
自一九九六年起的統計數字,是根據以「居住人口」方法取代「廣義時點」方法所得出的人口估計數字編製。
* 根據GPE Discussion Paper Series: No.31, EIP/GPE/EBD,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, 2001刊載的標準世界人口而編製。
# 臨時數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