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 型 肝 炎 是 肝 炎 的 一 種 , 由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所 引 致 。 在 香 港 , 約 有 40% 四 十 歲 以 上 的 本 地 人 曾 受 感 染 。
初 生 嬰 兒 要 避 免 受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感 染 , 便 要 接 種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。
乙 型 肝 炎 的 傳 播 途 徑
乙 型 肝 炎 病 毒 藏 於 血 液 和 體 液 之 中 。 有 三 種 傳 播 途 徑 :
( 一 ) 血 液 傳 播
直 接 接 觸 帶 病 毒 者 的 血 液 , 例 如 傷 口 接 觸 、 輸 血 、 或 共 用 剃 刀 、 牙 刷 、 針 筒 等 。
( 二 ) 性 接 觸 傳 播
病 毒 可 經 由 體 液 傳 播 , 例 如 性 接 觸 。 安 全 的 性 行 為 , 例 如 配 戴 安 全 套 , 可 以 幫 助 預 防 病 毒 傳 播 。
( 三 ) 母 嬰 傳 播
帶 病 毒 的 母 親 在 生 產 期 間 很 可 能 把 病 毒 傳 給 胎 兒 。
感 染 了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有 甚 麼 後 果
有 三 種 可 能 後 果 :
( 一 ) 成 為 帶 病 毒 者
如 沒 有 適 當 的 治 理 , 約 90 ﹪ 帶 病 毒 的 母 親 可 能 會 把 病 毒 傳 給 胎 兒 。 當 中 70 — 90 ﹪ 受 感 染 的 嬰 兒 可 能 成 為 長 期 帶 病 毒 者 , 他 們 大 部 份 表 面 健 康 , 並 無 任 何 病 徵 。
( 二 ) 患 上 急 性 肝 炎
肝 炎 的 潛 伏 期 為 六 星 期 至 六 個 月 , 徵 狀 為 極 度 疲 倦 、 食 慾 不 振 、 噁 心 、 上 腹 不 適 、 黃 疸 、 及 小 便 呈 茶 色 。 大 部 份 患 者 會 完 全 自 行 康 復 。
( 三 ) 患 上 慢 性 肝 病
部 份 帶 病 毒 者 會 轉 化 為 慢 性 肝 病 , 例 如 慢 性 肝 炎 、 肝 硬 化 、 或 肝 癌 。
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接 種 計 劃
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是 一 種 溫 和 而 安 全 的 疫 苗 。 香 港 政 府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開 始 為 初 生 嬰 兒 免 費 提 供 此 類 疫 苗 接 種 。 整 個 接 種 程 序 共 有 三 劑 疫 苗 。
足 月 嬰 兒
附 表 一
母 親 是 帶 病 毒 者
第 一 劑 : 出 生 後 廿 四 小 時 內 ( 跟 乙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一 起 接 種 )
第 二 劑 : 注 射 第 一 劑 後 一 個 月
第 三 劑 : 注 射 第 二 劑 後 五 個 月
母 親 不 是 帶 病 毒 者
第 一 劑 : 出 生 後
第 二 劑 : 注 射 第 一 劑 後 一 個 月
第 三 劑 : 注 射 第 二 劑 後 五 個 月
為 達 到 全 面 及 持 久 的 效 果 , 小 童 需 要 接 種 三 劑 疫 苗 。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可 與 其 他 疫 苗 一 起 接 種 。
早 產 嬰 兒
( 一 ) 母 親 不 是 帶 病 毒 者
母 親 不 是 帶 病 毒 者 的 早 產 嬰 兒 , 要 待 體 重 達 到 二 千 克 或 以 上 , 才 可 接 種 疫 苗 。
( 二 ) 母 親 是 帶 病 毒 者
母 親 是 帶 病 毒 者 而 體 重 少 於 二 千 克 的 早 產 嬰 兒 , 出 生 後 便 要 接 受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及 乙 型 肝 炎 免 疫 球 蛋 白 接 種 , 但 這 一 劑 並 不 計 算 在 三 劑 疫 苗 之 內 。 第 一 劑 有 效 的 疫 苗 仍 需 於 體 重 達 到 二 千 克 時 開 始 接 種 。
特 別 情 況
未 曾 在 嬰 孩 時 代 完 成 三 劑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接 種 或 免 疫 注 射 歷 史 不 詳 的 小 童 , 均 需 往 醫 療 診 所 或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接 受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。
注 射 後 的 反 應
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是 一 種 溫 和 的 疫 苗 , 注 射 後 一 般 不 會 產 生 嚴 重 的 反 應 。 如 針 口 局 部 紅 腫 或 疼 痛 ,
一 、 兩 天 後 便 會 自 然 消 退 。
注 射 的 地 點
出 院 後 , 家 長 請 依 時 帶 嬰 兒 往 診 所 接 受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( 請 參 照 前 頁 附 表 一 ) 。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母 嬰 健 康 院 為 六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提 供 免 費 免 疫 注 射 服 務 。 請 同 時 帶 備 「 免 疫 注 射 記 錄 」 ( 即 「 針 咭 」 ) 以 便 記 錄 。
注 意 事 項
1. 必 須 接 種 三 劑 疫 苗 以 完 成 整 個 注 射 程 序 。
2. 要 依 照 每 劑 疫 苗 的 相 隔 時 間 以 達 致 最 佳 效 果 。
3. 帶 病 毒 的 母 親 仍 可 繼 續 以 母 乳 餵 養 嬰 兒 。
為 了 保 障 你 寶 寶 的 健 康 , 請 緊 記 依 時 帶 他 往 醫 療 診 所 或 母 嬰 健 康 院 接 受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。
如 欲 知 道 更 多 健 康 知 識 , 請 致 電 28330111 衞 生 署 24 小 時 健 康 教 育 熱 線 ( 廣 東 話 、 英 語 及 普 通 話 ) 或 瀏 覽 本 組 網 頁 http://www.info.gov.hk/healthzone